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北电网有限公司高层次科研人员培养工作,提高科研攻关和技术创新能力,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原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 为切实做好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1]136号)文件精神,结合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称为博士后。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工作站接受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人事部的指导,并与有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完成博士后的招收和培养工作。
第五条 工作站领导机构为“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组长,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副组长,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人事部、科技环保部、规划设计部、生产技术部、工程建设部、用电营业部、综合计划部、信息中心、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华北电力调度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人事部负责工作站的管理职能。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的发展战略;制订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的总体规划与政策;审批招收博士后的人选、研究课题、经费等重大问题;监督和检查工作站的运作情况;听取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六条 工作站领导小组下设“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副主任由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兼任。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作站的具体事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决议;提出实施意见和办法;征集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各有关部门、单位博士后科研课题(项目);向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送审博士后申请材料;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协商解决博士后的生活安排、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等问题;负责在站博士后的日常事务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协调工作站与联合招收博士后流动站之间的关系;向上级博士后管理机构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七条 为保证工作站顺利运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具体分工如下:
1、人事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博士后的招收及与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流动站沟通与协调;对工作站提出工作要求;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
2、科技环保部作为工作站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博士后科研课题的立项审查及申报;审批项目经费预算;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成果评审;对博士后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与归属等问题进行处理等工作。
3、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具体培养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提出与落实专家指导小组和课题小组人员名单;负责对研究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博士后科研经费的管理;负责博士后业务考核;为博士后配备必要的助手;对博士后进行日常管理;为博士后提供后勤保障。
4、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支持博士后工作站的运作,并在相关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工作站遇有临时重大问题,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定
第九条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拟招收博士后的专业范围初定为: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高电压技术、电力电子、自动控制、计算机与应用技术、热能动力、通信与信息、土木与环保等。随着事业与产业的发展,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专业面。
第十条 科技环保部、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事业发展和各相关技术开发部门需要,提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办公室通过互联网络及流动站向社会发布信息,供拟进站的博士后候选人员选择。拟进站的博士后候选人员也可按自己的专业特长,提出研究项目建议,独立地选择研究课题,但课题必须与本企业产业发展方向和需要相结合,并经工作站组织的专家审定,征得领导小组的同意。
第十一条 工作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用的原则招收博士后。办公室每年根据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拟定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计划,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核批实施。
第四章 博士后进站及在站管理
第十二条 现已在站博士后和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工作站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招收条件的博士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自荐材料;
3.《博士学位证书》或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4.本学科领域的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5.指定医院《体检表》一份;
6.《博士生毕业鉴定》复印件2份;
7.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
8.有子女者提供相关证明 复印件2份;
9.选择的研究课题及对该课题的理解和设想(1千字左右)。
国外留学博士需寄送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2.身份证证明材料、个人简历、自荐材料;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其它学位证明材料;
4.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其中应有一位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5.选择的研究课题及对该课题的理解和设想(1千字左右)。
第十四条 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做博士后研究工作,还应当向工作站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工作站收到博士个人申请材料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做出评审意见,经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办理进站手续,并报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为保证博士后培养工作顺利进行,由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三方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协议内容应包括:科研课题、待遇、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并报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选派相关的专家作为博士后的业务指导人,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作为合作老师(学术指导人),联合成立指导小组,并配备必要的科研人员为助手,参与课题研究。
第十八条 进站博士后通过调研,最长在三个月内完成科研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评审确认后,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正式立项。立项批准后,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或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博士后签订科研开发协议。若博士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完成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报告经专家论证未获通过,则劝其退站。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在研究的各阶段,按照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提供研究的图纸、资料、试验数据报告、软件及其支撑文件以及使研究成果再现的一切技术文档。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据其提出的计划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实行月度或季度工作进程考核;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对其科研成果及其他方面实行年度考核(即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并作为判断能否履行协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境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确因课题需要,经批准可赴国外(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工作站与流动站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报请有关机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有关机构认定。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以第一作者单位(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身份在国外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同时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论著)。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以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退站处理:
1.累计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
2.严重违反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无故旷工连续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5天以上的;
4.因病、事假等原因连续请假超过二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难以完成研究项目者;
5.工作不努力,表现不好,经教育不改正者;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者;
7.不能按研究计划(或协议书)确定的课题开展研究;
8.其它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处罚的最终决定由工作站领导小组做出,期间可参考流动站的相关意见。博士后无论因何原因中途擅自离站的,工作站将终止其本人及家属、子女的一切安排和所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收取违约金,对因此而造成损失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工作期限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出站。如提前完成了任务,本人可提出申请,经工作站与流动站批准,可提前离站;由于课题进展等原因,要求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工作站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且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并报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如中途退站,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流动站、工作站的批准,离站的同时终止协议。
第二十六条 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站工作,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能进站者,工作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项目经费由科技环保部根据预算核定或由项目提出单位自筹,由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建账管理。具体使用分为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科研经费由初期三个月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经费和立项后承担的课题研究经费两部分组成。
博士后项目经费的预算(包括在流动站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费用),需在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一并提出。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从事课题研究所需的科研经费,由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具体使用与报销程序按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站按不低于国家标准为原则为每位博士后提供日常经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支付博士后工资、福利、奖金、补贴以及流动站的行政管理、合作老师的指导费用等。
第三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工资、奖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由双方协定。支付的方式在双方签订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工作站为博士后提供一套生活住房,方式为现房出租或由工作站提供货币化租房补贴、博士后自行租房。租住房屋以方便工作、学习、生活且安全为原则。租赁合同副本报办公室,经审定同意后方可予以补贴。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或中途被劝退站及离站,应在办理出站手续后的一个月内交回住房。
第七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时,应向工作站递交研究报告、研究成果和论文。填写离站总结鉴定表。工作站会同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博士后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研究成果进行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并写出鉴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前,必须交回其在工作站期间占有和形成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文件(如实验报告等)、样品、产品(包括软件原始代码、软件说明、软件成品等)、实验设备等,并不得以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方式公开或秘密地侵犯属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由工作站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并与流动站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理工作分配。协助博士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转移及博士后、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后如希望留在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根据双向选择原则,经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批准,可进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继续从事相关工作,有关待遇按接收单位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执行研究项目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本条所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经费的出资单位所有,博士后作为研究项目的完成人,有在有关科技成果文件中写明自己是科技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博士后在站期间,需要进行学术交流和发表文章等将研究内容公开的活动时需向项目经费的出资单位和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获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在科研中取得创造性成果、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重大社会效益的博士后,工作站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工作站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对其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博士后在站期间泄密或窃取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获利的,或利用工作站和流动站工作设备和资源,从事与工作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无关的工作的,工作站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直至退站。对由此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若与现行国家、国家电网公司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地方,则以国家、国家电网公司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准。国家、国家电网公司和北京市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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